2026/04/25

财产权要强化,人身保护权要弱化

我们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。
 
当代法律对于公民的保护基于一个先验的共识——那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风可进、雨可进、国王不能进。其他所有的保护都是基于这个原点进行推理的,这就是法理逻辑。
 
这就是为什么别人不能强奸你。因为你的身体是你的。这也是为什么捕杀流浪狗没啥事,但捕杀你的狗你可以去起诉,因为这个狗是你的。
 
但我们现在的法律在执行层面有非常大的问题。
 
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人身伤害的保护过强,对财产性的保护过弱。
 
比如正当防卫的法条一直都在,但除了昆山龙哥以外,实际上很少执行。再比如对方打你对方犯法,但你打他大概率就变成了互殴了。
 
再比如,刑事案件中冤案最多的就是强奸案。也是为了保护女性的人身权。初衷是好的。但实际执行的时候,就变成了哪怕她是反悔了诬告,被立案的可能性也很大。
 
可是如果对方借了你钱不还,财产转移走了,他除了不能自己坐飞机高铁啥的,没啥影响。说白了就是没啥处罚。
 
再比如最新判决的翟欣欣案件。如果苏享茂的家人不是一直坚持、如果苏享茂没有自杀,哪怕那么大的敲诈勒索的金额,大概率也不会有什么刑事处罚。
 
这就是典型的对财产性保护过弱,而对人身保护过强。
 
这种思维定式非常普遍。包括侵犯知识产权、包括侵犯名誉权、包括侵犯商业信誉、包括侵犯隐私权,包括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问题等。都是非常普遍、且极难进行刑事立案的。
 
而这些东西对于整个社会和当事人的伤害都是非常大的。
 
但保护的不够。
 
当然你可以说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,警力有限什么的。这些都可以理解。但如果已经确定了对方的侵权性质,已经自诉成功了,还是不痛不痒的给点处罚就完事了。这其实就是在变相鼓励侵犯他人的财产权。应该重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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